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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3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了《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进一步规范了物业管理活动中各方面的行为。
公共道路不得擅自停车
规定中明确指出,业主、物业使用人要求承租车库,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车库尚未充分利用的,不得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规划以外的车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确需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并收取车位场地使用费。车位场地使用费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交纳、使用办法由业主大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