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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出台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新规
2009-10-30


  10月27日,广东省物价局在广泛征求意见及网上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的基础上,出台了《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并于2010年1月1日正式实施。以下是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解读。

  一、问:我省为何要新出台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答:《广东省物价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以来,对全面指导和规范我省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社会反映良好。但随着城市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我省机动车辆数量呈直线增长趋势,原管理办法在部分地区的执行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涉及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反映和投诉等时有发生。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行为,充分利用现有停车资源,进一步改善交通状况,积极引导停车场服务行业规范化、制度化、正规化,化解社会矛盾,我们在广泛征求意见及网上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的基础上,出台了《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二、问:制定《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依据是什么?
  答:《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计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广东省定价目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定。

  三、问:制定《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经过是怎样的?
  答:为使《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更完善、更具有操作性和前瞻性,我局先是向各市下发了《关于报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情况的通知》,收集各地有关情况,并针对广州、深圳、东莞等几个重点城市开展了停车收费情况的专题调研。分别征求了各市物价局以及省公安厅、财政厅、建设厅、交通厅、工商局,省高院等部门的意见,并于8月18日至8月31日在广东省价格信息网上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根据各方面反馈意见或建议进行了多次修改。从起草准备到正式公布执行,前后历时半年的时间。

  四、问: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价格管理形式,是如何具体规定的?收费标准各有什么特点?
  答: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各类停车场是否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特点,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三种价格管理形式。
  1、室内专业停车场(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兴建的除外)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室内专业停车场是指由以提供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为主营业务的经营者,设置在建筑物内,但非建筑物配套,具有独立产权,所有停车位均有顶盖遮拦,具备防晒、防雨功能的停车场。
  2、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物流园区和专业市场等配套停车场、居民住宅区的停车场所以及设在城市郊区地段的露天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经营者在停车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制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3、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口岸配套停车场、公交枢纽站及地铁换乘站停车场、路内人工停车场和自动收费停车设施、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建设的室内专业停车场,以及设在城市市区地段的露天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停车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制定
  4、机动车辆因交通违法、肇事或故障等原因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拖曳至指定停车场产生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停车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制定。
  5、对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各个停车场的收费标准,主要综合考虑停车场的设施等级、服务功能、服务对象、地理位置、市场供求关系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实行区别定价。

  五、问: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内设停车场的停放服务收费是如何管理的?具体收费标准是如何制定的?
  答:对服务对象开放的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内设停车场,原则上应免费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为合理调节停车服务资源的利用或弥补正常服务费用支出确需收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优先满足服务对象停车需求的原则从低制定。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等是带有公益性质的服务机构,其对服务对象开放的内设停车场首先应优先服务于服务对象,但由于他们一般处于城市的中心区域,如果其已对公众开放的内设停车场按照不盈利的原则统一制定较低的收费标准,将容易造成与附近的停车场相比形成价格洼地,引导大量外来非主要服务对象的车辆进入停放,从而导致其本身服务对象停车难、办事难的不良后果。

  六、《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将收费项目名称修订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意义?
  答:机动车停放是否承担保管责任一直是社会的争议焦点,"停车不负责保管"今年已被广东省消费委员会列作"广东十大消费潜规则"之一,许多社会停车场在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时,声明只提供车辆停放服务,不承担保管责任,逃避应负的保管责任,造成其与消费者之间矛盾纷争。根据有关法规规定,为明确经营者责任,避免因停车场保管不善造成车辆毁损、灭失而引发纠纷,有必要将收费项目名称修订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

  七、问:《广东省物价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是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违背?车辆发生损毁、灭失时,停车场应负的保管责任具体应该如何划分?
  答:《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资质,维护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防止车辆毁损、灭失;车辆交付停车场停放保管后,停车场经营者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不善造成停放车辆毁损或者灭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该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保管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界定的立法精神是一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正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这一立法精神做出的相应规定。
  《广东省物价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使用的是"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即对当事人具体责任的认定还是应当"依法",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由人民法院具体认定责任。车辆投了保险的,投保车主可以直接向保管人提起赔偿之诉,也可以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先予赔偿。然后将向保管人的追偿权转让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赔偿金额不少于投保车主的全部损失的,投保车主对保管人的追偿权全部转归保险方;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赔偿金额少于投保车主的全部损失的,不足部分投保车主可另向保管人追索,保险公司对投保丢失的车辆,先予赔偿后取得代位追索权,可作为原告向保管人索赔。

  八、问:《广东省物价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对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的免费停放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有下列列情况之一的免收停放服务费:
  1、进入居民住宅区的停车场、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与居民住宅区共用的停车场停车不超过30分钟的,有条件的地方免费时限可适当延长,具体时限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2、进入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口岸等配套停车场,以及其它经批准允许收费的各类停车场(不含自动收费停车设施及第(1)项所列停车场)停车不超过15分钟的,有条件的地方免费时限可适当延长,具体时限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3、军警车辆、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辆及市政工程抢修车辆。

  九、问: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车型、计费单位及计费时段是如何划分的?
  答:机动车按车辆类型分为摩托车、小车、大车、超大型车的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应区别计费。小车为载重2吨以下(含2吨)或载客20座以下(含20座)的各种机动车;大车为载重2吨以上至10吨(含10吨)或载客20座以上的各种机动车;超大型车为载重10吨以上的各种货车。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可以按次、小时、天、月、年为单位计费,也可以根据车位供求关系实行累进或递减计费。以"天"(起止时间连续累加24小时为1天)为计费单位的,同一车辆在同一天内多次进出停放,只能按一天收一次费。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时段可分夜间、白天和昼夜,也可根据实际将停车时段分为繁忙时段和非繁忙时段。不同时段可实行不同收费标准,但跨时段前后不同收费标准的差异不应过大。

  十、问:车主如何判断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是否符合规定?车主怀疑停车场经营者有违规收费行为时,应怎么办?
  答:停车场经营者在实施收费前应当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领取收费证明,并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停车场经营者必须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经营场所入口处及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用标价牌标明停放保管服务内容、服务费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计费方法、免费停放保管时限、投诉举报电话等。车主可以根据标价牌上标明的停车场类型和收费标准交费。对无标价牌或高于标价的收费,车主有权持有效发票(须注明收费单位、车牌号码、停放服务时间等)通过价格举报电话12358举报。

  十一、问:对违反《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停车场经营者将如何处理?依据是什么?
  答:所有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必须具备经营资格和收费资格后才能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同时必须实行明码标价;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还必须严格执行定价和最高限价的有关规定。对不明码标价、不执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的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依法进行查处。

  十二、问:路内自动缴费停车设施是否纳入保管服务的范畴?
  答:路内自动缴费停车设施采取计时刷卡的方式自动缴费,属于无人看管,收取的费用为临时场地占用费。目前的咪表停车位一般设有管理人员,主要承担监督和维护秩序的职能,正常情况下,其经营者收取场地占用费,让车辆停放的同时均应该承担保管责任。但自动收费停车设施具体情况较复杂,需法院具体个案甄别。

  十三、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对于收费标准的限定、对不收费情形的规定是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相违背?
  答:《广东省物价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并未否定所有权人对于停车场(位)的所有权,反而正是在承认和尊重该项所有权的基础上对所有权人的具体权利和义务进行明确。对于收费标准的限定、对不收费情形的规定并非非法限制业主财产权。《广东省物价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广东省定价目录》制定的,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条规定:"其他相关法律对物权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八条及《广东省定价目录》,"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属于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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