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将于3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标志着《物权法》确立的关于物业管理的司法精神在广东得到了具体落地。今后,广东各地小区的车位将首先满足业主需要。
新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本区域业主的需要。建设单位将车位、车库出租给本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以外的其他人的,其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新条例不仅禁止了车位预售,要求建设单位必须取得车位、车库权属登记后方能出售,而且还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在出售车位、车库一个月前,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区域全体业主,并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示拟出售车位、车库的产权证明文件和出售价格。
以前很多小区的车位在不知不觉中就被卖了,上述规定将有利于维护业主的知情权。此外,由于车位毕竟属于稀缺资源,新条例还规定,"拟出售车位、车库数量少于本区域房屋套数时,每户业主只能购买一个车位、车库。"
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周玉忠认为,对车位租售的规定是新条例的最大立法亮点,在全国都具有开创性。但他认为应进一步加强对车位购买对象的限制,最好明确业主对此享有优先购买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