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4日,广东省物价局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定价成本监审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止至12月15日,各界人士可用信函、传真或网络邮件方式返回意见。信函请寄至:广东省广州市应元路5号省物价局414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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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征求意见稿》,停车场的定价成本由直接成本和期间费用等两大部分构成。其中,直接成本包括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租赁及托管费、修理维护费、办公费、规费、税金、停车场责任保险费、劳动保护费和其他直接费用等10项费用。而期间费用则是指停车场为组织和管理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前者包括管理部门职工薪酬、业务招待费、会议费、差旅费、广告费、电话通讯费等14项费用,后者则包括银行利息支出、汇兑损失以及相关手续费等3项。在《征求意见稿》中,省物价局明确,停车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和出售造成的净损失,以及滞纳金、违约金和罚款等共有9项费用不能纳入定价成本。
广东省物价局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定价成本监审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合理审核确定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定价成本,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实施的定价成本监审行为。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是指经营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口头或者书面的合同、协议、约定等形式向他人提供机动车停车位,并收取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的各类经营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定价成本,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县级以上区域范围内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的社会平均合理成本。
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定价成本按机动车车型和停车场类别、服务功能分别核定。机动车车型分类分为摩托车、小车(载重2吨以下或载客20座以下的各种机动车)、大车(载重2吨以上至10
吨或载客20座以上的各种机动车)、超大型车(载重10吨以上的各种货车)。停车场类别分为配套停车场(室内、室外)、居民住宅停车场(露天、非露天)、公共露天停车场、路内停车场及其他停车场。
在同一行政区域范围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提供同一类别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在监审核定每一个经营者成本的基础上,汇总计算所有被监审经营者的平均成本。经营者数量众多的,可以选取一定数量的有代表性经营者进行监审。
在同一行政区域范围内同一类别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只有一个经营者的,应当在调查、核实该经营者成本的基础上,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审核、调整并核定定价成本。
第四条 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定价成本审核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各项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的规定。
(二)相关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各项费用应当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经营过程直接相关或间接相关。与经营过程无关的支出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三)合理、适度从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各项费用应当反映生产经营活动正常需要,并按照合理方法和合理标准核算;影响定价成本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如有效停放周转率、企业定员及工资水平等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公允水平,适度从紧。
第五条 核定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定价成本,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税务等政府部门审计(审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原始凭证与账册以及经营者提供的真实、完整、有效的成本资料为基础。
经营者没有正式营业或不能提供以上成本资料的,成本监审时应当以有权审批单位审查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批文、批件为基础,参考已正式营业的本地区或更大范围内其他经营者服务的实际成本,并综合考虑各方面情况和意见,由价格主管部门合理测算、核定定价成本。
第二章 定价成本构成项目及相关审核标准
第六条 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定价成本由直接成本和期间费用构成。
第七条 直接成本是指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运营直接相关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租赁及托管费、修理维护费、办公费、规费、税金、停车场责任保险费、劳动保护费和其他直接费用。
(一)职工薪酬,指直接从事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工作或管理工作的保安员、值班人员及其他人员的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的薪酬等费用。
(二)固定资产折旧,指按规定折旧方法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金额。
(三)租赁及托管费,指经营者向出租人或委托人支付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的使用权、管理权的费用,据实核定。
(四)修理维护费,指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配套设施的日常修理费和维护费,配套设施设备包括道闸、消防、通风、排水、监控、路面、照明以及其它修理和维护费用。
(五)水电费,指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运营过程中所直接消耗的水费、电费,据实核定。
(六)低值易耗品摊销,指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运营过程中发生的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各种用具物品(如工具、用具以及在经营过程中使用的材料等)的摊销。
(七)劳动保护费,指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工作人员的劳保用品,据实核定。
(八)规费,指经营者按规定缴纳的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据实核定。
(九)保险费,指经营者与保险公司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签订保险单所交纳的保险费,据实核定。
(十)其他直接费用,指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运营过程中除以上各要素之外的直接费用支出,包括办公用品费、交通费、通讯费、书报费以及其他小额费用。计入定价成本的其他直接费用总额按不超过监审年度前三年本地区或更大范围内该行业其他经营费用占直接成本的比例核定。
第八条 期间费用指经营者为组织和管理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一)管理费用指经营者行政管理部门为管理和组织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运营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管理部门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税金(包括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业务招待费、办公费、租赁费、会议费、差旅费、劳务费、电话通讯费、广告费、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及其他管理费用等。
(二)财务费用指经营者为筹集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经营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应当作为期间费用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等。
第九条 职工薪酬包括职工工资、职工福利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一)职工工资:计入定价成本的职工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总额按照核定的企业职工人数和人均工资核定。
1.职工人数:定员标准有具体规定的,按照规定的定员标准确定;没有具体规定但存在行业公认的定员标准范围的,应按照定员标准范围和企业实际经营能力据实核定。实际职工人数超过定员标准上限的,按定员标准上限核定;实际职工人数低于定员标准下限的,按定员标准下限核定。
没有以上依据的,参照一定范围内同类可比企业人均劳动生产率综合确定。
2.人均工资:计入定价成本的职工平均工资原则上据实核定,但最高不超过以下两个数值中的较低值:
(1)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2)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该行业职工平均工资。
(二)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计入定价成本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费用的计提基数按照核定的相应工资水平确定,计提比例按照当地政府的规定确定。
(三)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计入定价成本的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计提基数按照计入定价成本的职工工资总额确定,计提比例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确定。
(四)职工福利费:计入定价成本的职工福利费的支出在不超过核定后的职工工资总额的14%范围内据实核定。
应当在社会保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职工福利费等列支的费用,不得在其他费用项目中重复列支。
因依法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应按照一定年限分摊计入定价成本。分摊年限一般不低于5年。
第十条 计入定价成本的修理费和日常维护费用包括日常维修、养护和大修理等费用。定价成本中的日常修理维护费据实核定,大修理费用应在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内分期摊销。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一)一次性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该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
(二)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二年以上;
(三)经过修理后该项固定资产生产能力提高(如使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使产品生产成本实质性降低);
(四)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租赁有效期内平均摊销。自有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当计入固定资产原值,并按预计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第十一条 计入定价成本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各类资产原值的确定应当遵循历史成本原则。
(一)按规定进行过清产核资的,按财政或国有资产部门认定的各类固定资产价值确认。
(二)未经财政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而企业自行评估增值的固定资产价值按评估前的原值计算;经营者不能提供固定资产评估前价值有效证明的,由实施监审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认。
(三)新增的固定资产原值,以竣工决算报告和相关原始购置凭证为依据予以确认;未经财政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或未形成竣工决算报告的,由实施监审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认。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是否继续使用,均不得再计提折旧进入定价成本;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得补提折旧进入定价成本;停用或闲置的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进入定价成本。
第十三条 全部或部分由政府或社会无偿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其折旧原则上不应计入定价成本,但后续支出可以计入定价成本。如政府要求计提折旧以筹集更新改造资金的,该部分固定资产折旧可以计入定价成本,但应在定价成本核定表中单独反映。
属于居民住宅区业主共有停放机动车的工程建造成本不得列入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定价成本。为维护业主共有的道路而发生的修理维护费,有专项资金来源的,也不得列入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定价成本。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采用年限平均法,原则上按照当次定价成本监审确定的固定资产原值和国家财务制度规定的分类折旧年限的中值核定,残值率按4%计算;个别固定资产残值较低或者较高的,按照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残值率。
第十五条 实行特许经营的,特许经营期满后,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不得重复计提折旧。具体折旧年限按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特许经营期满后资产无偿移交给政府或其他经营者的,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最高不超过特许经营期。
(二)特许经营期满后资产有偿转让的,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确定折旧年限。
第十六条 为防止因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规模过度建设而导致单位停放保管服务成本增加,正式运营一年后实际利用的最大停放量低于设计停放量70%的,单位固定成本按设计停放量的70%核定分摊固定资产折旧。
第十七条 无形资产从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平均分摊计入年度费用中。
(一)土地使用权费用如果已计入地面建筑物价值且无法分离的,随建筑物提取折旧;其他均按土地使用权年限分摊。
(二)特许经营权费用原则上不得计入定价成本。政府明确规定特许经营权费用可以计入定价成本的,有特许经营年限的按照特许经营年限平均分摊计入,没有特许经营年限的按30年平均分摊计入。
(三)专利权等其他无形资产,有明确受益期限的按受益年限分摊,未明确受益年限的均按10年摊销。
第十八条 贷款利息总额原则上根据实际贷款总额及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核定。贷款总额超过投资总额70%的,按投资总额的70%核定贷款利息。
第十九条 业务招待费在以下限额内据实计算计入定价成本:全年主营业务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不含150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主营业务收入净额的5‰;全年主营业务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含1500万元)但不足50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但不足1亿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2‰;超过1亿元(含1亿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1‰。
第二十条 列入管理费用的各明细项目,本办法已明确规定核定标准的,按标准确定计入定价成本,其余应列入管理费用的其他项目总额占营业成本(营业成本指总成本减去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的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监审年度前三年本地区或更大范围内该行业平均管理费用占营业成本的比例。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生产经营多种产品或服务时,应采取合理的方法分配或分摊多种产品或服务共同发生的费用。
第二十二条 其他业务存在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共同使用资产、人员或统一支付费用情况的,或者依托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从事经营活动的,以及因从事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而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应按照收入成本配比原则合理分摊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第二十三条 下列支出不得计入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定价成本:
(一)经营者非持续、非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不合理费用;
(二)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
(三)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和出售的净损失;
(四)滞纳金、违约金、罚款;
(五)公益性捐赠、公益广告、公益宣传费用;
(六)向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上交的利润性质的管理费用、代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缴纳的各项费用、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
(七)计提的各种准备金;
(八)与机动车停放经营活动有关、但有专项资金来源予以补偿的费用;
(九)其他不合理支出。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列入的项目或未做出具体规定的项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已明确规定核算标准的,按照相关规定审核;没有规定核算原则和标准的,按照符合一定范围内社会公允水平并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利益的原则确定核算方法和标准。
第三章 其他相关指标及核算公式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定价成本其他相关指标有下列各项:
(一)实用面积。指某种类型车辆占用的建筑面积,不含分摊公共通道面积。
(二)停车位数。指经营者提供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的车位数。停车位数未按车型分类确定的,可参考停车场建设设计规划来确定可停放总车位数。
(三)设计停放量,即可停放时间总和,指在一定时期内机动车停放车位利用率100%时,车辆可停放时间总和。
(四)停放量,即实际停放时间总和,指在一定时期内机动车停放每车次停放的累计时间总和。
(五)停放周转率,指机动车停放车位的利用率。计算公式为:
停放周转率=停放量÷设计停放量×100% 。
(六)有效停放周转率,指按合理比率核定的停放周转率。
停放周转率低于70%的,有效停放周转率按70%核定;停放周转率超过70%的,有效停放周转率按实际核定。
(七)有效停放量,指有效停放周转率与设计停放量的乘积。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单位成本指在一定区域范围内的经营者在一定经营时间内所发生的合理费用与相应的有效停放量来计算的单位成本。计算公式:
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总成本=直接成本+期间费用分摊
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综合单位成本=停放保管服务总成本/有效停放量
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分类单位成本=停放保管服务分类成本/分类有效停放量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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