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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获通过
2009-11-27


来源:黑龙江晨报

  11月26日召开的哈尔滨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哈尔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草案)》。

  公共停车场经营权期限不超5年

  《办法》规定,全市公共停车场经营权将依照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经营者。由市城市空间资源经营单位对外公开招标、拍卖,已无偿取得经营权的,行政许可有效期满后,应当通过招标或者拍卖方式重新取得经营权。公共停车场经营权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道路停车场经营权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五类区域不得设置道路停车场

  《办法》规定,道路停车场的设置,应当严格实行总量控制,以下五类区域不得设置道路停车场:消防通道、盲道;已建成能够提供车位的公共停车场服务半径200米内;道路交叉口和学校出入口、公共交通站点附近30米范围内;宽度小于5米人行道路;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设置道路停车场区域、路段。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临时停车场停放路段每年至少评估一次,并根据道路交通状况等进行及时调整。

  临街单位可设置临时停车场

  《办法》规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为满足本单位停车需要,可以利用储备土地及其他闲置待建土地建设自用停车场。临街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没有停车泊位的,在不影响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的情况下,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现场踏查符合设置临时停车场的,可利用道路设置临时自用停车场。此外,住宅小区内没有停车场或者停车场泊位不能满足住宅小区居民停车需要的,经业主大会决定,可在住宅小区内道路以及其他空置场地设置自用停车场。

  新改扩建筑需配建停车场

  《办法》规定,停车场建设规划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中,今后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大(中)型建筑、商业街区、旅游区、居住区,要按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交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停车场用途,因城市建设改造需要拆除原有停车场的,建设单位应按同类地域和相同规模,异地就近重建停车场。

  停车场收费应提供正规发票

  《办法》规定,哈尔滨市公共停车场收费根据不同性质、类型,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收费标准,由经营者自行确定并经过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批准,实行明码标价。此外,停车场管理者收取停车服务费,应当使用由市税务部门印制的发票。公共停车场经营者不按规定开具税务发票的,停车者有权拒付停车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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