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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出台城市道路车辆停放管理规定
2009-12-10


来源:韶关市人民政府

  韶关市城市道路车辆停放管理规定出台,自2009年10月1日起已开始施行。

  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的车辆停放管理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行道和公共广场的车辆停放管理由韶关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配合。市规划、交通、财政、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有关城市道路车辆停放管理相关工作。

  道路停车泊位的规划应当遵循: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的原则;保障无障碍通道和市政设施完好的原则;方便市民停车的原则。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城市规划及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每年不少于一次评估,并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停车场增设情况及时提出增设、变更、撤销道路停车位意见并组织实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予以撤除:

  对货运车辆停放比较集中的场所,市公安交通管理、城管、交通等部门应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和道路停车泊位设置状况,合理设置停车场或临时性停车泊位。

  货运车辆必须入场(位)停放,不得占用人行道和桥梁、涵洞。

  为使公共空间得到最大利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城市规划及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可规划有偿、有限使用的城市道路停车泊位。规划为有偿、有期限使用的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权应当统一由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采用公开招投标的方式出让。

  经营期限届满经评估后,可继续有偿使用的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权,应当按照前款规定重新招投标。

  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管理权出让所得,按照韶府[2002]165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有偿使用的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收费采用人工收费和咪表自动收费两种方式,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市物价主管部门依法制定。

  城市道路停车收费是指车辆的临时占道停车费,并不包含车辆保管费。
道路停车收费的经营者应当向市物价主管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按照市物价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停车费,并实行明码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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