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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观点:保管责任应在停车收费上有所区别
2009-12-24


  12月22日和23日两天,南宁市法制办分别召开了《南宁市停车场管理办法(草案)》立法听证会和立法论证会。

  目前,在南宁市很多停车场所,都挂有"本停车场只提供停放,不负责保管"的牌子,在车主停放车辆时,还特意声明只提供车辆停放服务,出了事一律不负责任。在论证会上,有关专家表示,《办法》中很有必要对停车收费的性质进行明确。

  "没有哪一个停车场丢了车是愿意赔偿的。目前南宁市还有很多停车点都是明示不包保管。"对此,有专家提出了很好的建议:要想停车场提供车辆保管服务,必须在停车收费上有所区别。也就是说,在停车场进行价格审批的时候,政府部门就应该明确,哪些停车场是有保管义务的,如果是带有保管性质的停车场,收费可以高于一般的停车收费。同时,这类保管服务收费性质的停车场,也应该对车主表明自己的职责义务,让车主交了高额的停车费后,买个心里踏实。

  广西大学的一位专家也认为,停车场是否提供保管服务,应该跟收费挂钩。而停车场是否提供保管服务,也应该公开注明。这样,双方一旦明确了责任,在车子出现意外时,车主和停车场经营者双方心里都有底,可以有效避免没完没了的扯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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