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合肥市政府法制办获悉,《合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12月30日正式公布,并将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分为总则、规划与建设、公共停车场管理、专用停车场管理、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七章。《办法》的公布施行,将促进合肥市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规范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满足停车需求,改善交通状况。
《办法》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根据规划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还可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为缓解停车紧张的状况,还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待建土地、自用场地开办临时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许可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同时还鼓励专用停车场在满足本单位停车需要的前提下,向社会提供免费或者经营性停车服务。
《办法》规定公共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向价格主管部门申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在停车场出入口的显著位置设置统一的公共停车场标志、价格部门监制的明码标价公示牌;执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的公共停车场管理规范;照核定或者约定的标准收费,使用税务统一发票;做好停车场防火、防盗、安全保卫等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将停车管理纳入合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系统,使用规定的pos机等收费方式。
对于不明示价格、没有纳入合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系统的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将由合肥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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