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0日,武汉市政府法制办就《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向公众征集修改意见,给"有车一族"带来利好消息:小区停车费再不能由物业公司漫天要价,必须依据政府指导价"靠谱"收费。
新《条例》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承租尚未出售的停车库、车位的,建设单位应当出租,其车库、车位租赁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新《条例》同时指出:车库、车位在优先满足业主停车需要的前提下,可以临时租赁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个人。此种情况下,其车库、车位租赁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新辟停车位需经业主大会同意
新《条例》明确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和建筑物附属设施内车位尚有空余的,物业管理区域内不得新辟规划以外的停车位。"利用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车位的,其车位设置、管理、收费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或者业主共同决定。"这意味着,物业公司再也无权占用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公共区域、擅自开辟新停车位牟利。
社会各界人士可登录武汉法制网(www.whfzb.gov.cn)查阅新《条例》全文,并于3月29日以前,通过信件或邮件提出修改意见。通信地址:武汉市汉口洞庭街127号(市妇联大楼12楼)法规二处,邮编:430014;电子邮箱:whfzb@wh.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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