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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小区空地划车位要经业主大会同意
2009-3-31


  《2009年物业管理区域车辆停放管理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日前出炉。方案提出,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寻求小区内及周边道路有效空间,委托专业部门科学合理规划小区道路,划定可停车位。

  泉州市房管局有关人员提醒,将住宅小区内道路及其他空置场地设为停车场所,须经业主大会同意。业主大会要把车辆管理制度纳入《业主规约》条文,小区区域内业主不得设置隔离桩,停车场(点)的设置,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不得占用绿地和消防通道。

  须注意的是,物业应与停车业主签订车辆停放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住宅区停车场(点)的经营管理,由业主委员会按照业主大会的决议,与物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此外,住宅小区还要设置车辆通行、泊位以及单行等交通标志。各住宅小区要根据小区的具体情况,设置单行或双行车道,地下室出入口要标示"进"或"出"口通道,地面停车位要标示可停或禁停标志,保证小区内不塞车。

  对于市民最关心的收费问题,方案中提出实行政府指导价。物业在取得业主大会同意,或与业主委员会签署停车管理协议,或在业主规约中补充约定,实施管理和收费。停车收费应出具凭证,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公布收费情况并接受业主的监督。如属物管区域内,利用小区外停车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以及街道、居委会的指导下,按照划分的停车点,引导业主停车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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