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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2009-4-13


  4月8日上午,宁波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在宁波饭店召开。会议对相关议案进行了说明。

  关于《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修订情况

  随着近年来广大业主对物业管理服务需求的不断提高,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纠纷也呈上升趋势,特别是物业管理收费难、小区停车难等问题十分突出。在汇总和研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选择了此次修订的部分重要条款,分三个专题:

  一、物业行政管理体制及物业纠纷处理机制

  二、住宅小区有关公用设施设备移交专业单位管理

  三、住宅小区车辆停放及收费

  例如条例草案第四十条提到: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车位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停车需要。

  车库、车位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业主要求承租独立车库以外的车库、车位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车库、车位出租(停车)收费的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主管部门制定。未满足业主停车需要的,建设单位不得将车库、车位出售、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和个人。

  这是以前的条例所没有地,包括相应的第五十三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建设单位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向业主出租车库、车位,或者将车库、车位出售、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和个人的,由辖区物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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