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8年12月12日经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与以往各项法规的出台有所不同,《条例》是在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的基础上,首次以召开"立法听证会"的方式引入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新修订的《条例》有着许多引人注目的亮点,为此,本报对该法规中的一些新制度、新思路以及生活中业主比较关心的问题邀请法律界人士进行简要分析。
物业服务内容、收费标准需公示
【相关法条】《条例》第六十四条
【律师解析】实践中,业主往往不知道物业服务的内容和物业费收取的标准。因此,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纠纷不断,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往往各执一词,各说各的理,物业服务企业说业主没有交物业费,而业主又说物业服务企业服务没到位,收费太高,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过程中,有时也很难做出判断。《条例》针对此情况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物业服务的收费标准和形式,由建设单位或者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家和本省物业服务价格有关规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并向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等事项"。这样,使业主对自己应享受哪些服务、应交哪些费用一目了然,既有利于减少矛盾,也可使已产生的纠纷尽快解决。
小区的公共道路和场地如何使用业主说了算:业主有权决定在共有道路、场地上停放机动车辆是否收费,收益亦为业主共有。
【相关法条】:《条例》第七十五条
【律师解析】:实践中,许多开发商或者物业管理企业为了一己私利,在小区的公共道路上设置停车位进行出租获利,且这部分利益都被开发商或者物业服务公司据为己有。那么,开发商或物业管理企业到底有没有处分权呢?本条做出了明确规定:"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收取场地占用费、收取标准和用途等事项。业主大会决定收取机动车辆场地占用费的,场地占用费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业主委员会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小区的公共道路上设置的车位,是在小区所有业主共同享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因此,处分权人应当是业主,而获得的收益当然也应当属于小区全体业主所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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