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福州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次审议了《福州市停车场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二稿)》。由于4月上旬举行了市民听证,广泛收集了意见,因此此次修改稿有不少令人关注的变动。
结合4月上旬的听证会意见,此次草案修改二稿规定,"道路停车位,将根据区域及地段繁华程度,按路面停车高于同一区域地下停车价格的原则,采取按时或按次的方式收费。采取计时收费的,可实行累进计费方式。"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鼓励单位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建议很好,但需要增加具体的措施。结合听证会上的建议,市和县(区)政府应作一次系统的停车资源调查,有条件的单位其内部停车场应向周围老社区开放。鼓励单位专用停车场在节假日或夜间向社会开放,收费可实行市场调节价。
草案还增加了:市政府应当根据本市停车需求情况,配套建设公共停车场,并制定鼓励机动车停放服务发展的相关政策;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建立体停车场和地下停车场等公共停车场。投资者可以享有建设市政府公用设施项目的优惠待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建设,鼓励和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等手段管理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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