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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出台停车场管理办法
2009-5-11


  为了缓解车辆增多与车位有限之间的矛盾,乌鲁木齐市政府出台了《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今后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以及经营性场所,必须配建停车场。

  5月7日,记者从乌市人民政府获悉,今年6月1日实施《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规定:行政事业性单位的办公场所、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医院、旅游区(点)、车站、航空港、商业街区、贸易市场等公共建筑或者场所及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仓库、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所,应当按照规定配建停车场,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本办法实施前未配建停车场或者配建停车场达不到标准,应在改建、扩建时补建。

  道路临时停车场设置期不得超过1年,设置期满后,申请人可重新提出申请,由市市政市容管理局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及公共停车场建设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设置。

  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公共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应该在显著位置设置统一的标志牌,并保证标识、标线清晰完整,配置必要的照明设施和消防器材,场内工作人员佩戴明显的服务标志等。

  今后,乌市所有的停车场都必须按照规定向乌市市政市容管理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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