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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业主出售车位符合"首先满足业主需要"规定
2009-5-25


  5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解释》中明确指出:

  建筑区划内的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

  建设单位按照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的,应当认定其行为符合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有关"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规定。配置比例是指规划确定的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与房屋套数的比例。

  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所称的车位。

  应当向业主公开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业主请求公布、查阅这些资料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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