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5日,云南省发改委向社会公布了《关于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的通知》。
通知规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三种价格管理形式。其中,对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停放场所的价格管理形式由各州、市、县价格部门确定。
合理界定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场所范围。各地除按照计价格[2000]933号文件明确的机场、码头、车站、旅游景点、住宅区内的露天或地下配套停车场作为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场所外,还应结合本地实际,将经有关部门规划设置的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公益服务机构所属停车场对外开放,以及在一定区域内不具有充分市场竞争条件的停车场等纳入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机动车停放场所的范围,其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鼓励公益性场所提供免费停车服务。
推行有差别的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引导停车需求。各地价格部门要结合当地城市发展规划,按照合理引导车流量,促进道路畅通等要求,合理制定室内、室外和道路临时停放三种类型的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政策,推行分区域、分时段,以及不同服务内容的差别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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