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6月1日正式实施的《扬州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物业服务企业应对小区内车辆实施统一管理,对车辆停放明确专人负责,物业服务企业应与固定停车车主签定停车服务协议,方可收取停车服务费。
根据细则,小型车室外停车服务费标准从60元/月调为80元/月,小型车室内停车服务费标准从160元/月调整为180元/月。对业主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车位,按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收取;独立车库不得收费。
机动车辆在室内临时停放,收费标准为每次3元。(每次为12小时,不足12小时按12小时计费)。机动车辆小区内室外临时停车1小时不得收费,超过1
小时,各类轿车、小型汽车每次2元;小区内临时停放过夜车辆按上述标准加收50%。不得在机动车辆进入住宅小区大门时收取临时停车费。
经业主大会批准,确需调整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的,必须报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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