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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7月1日起施行
2009-6-9


  为规范贵阳市停车场(库)管理,《贵阳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3月2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适用于贵阳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使用及管理。

  针对新规的部分热点内容,贵阳市交警支队停车场管理办公室的张主任进行了解读。

  投资停车场,政府开"绿灯"

  《办法》第五条:鼓励单位和个人根据专项规划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鼓励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库)和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库)。

  据贵阳市交警支队停车场管理办公室统计,目前贵阳市在册对外经营停车场(库)1143家,总面积1811522平方米,停车泊位72460个,两城区占了90%以上。

  贵阳市交警支队停车场管理办公室张主任说,贵阳市的停车泊位缺口很大,要解决这一问题,增设停车场是根本。对于前来申请建停车场的,张主任说,他们将从简化程序,减少费用等多方面进行鼓励;此外,他们将积极帮助投资方联系可做停车场使用的场地。新办法施行后,政府将加大鼓励以及投资力度。

  "挪用"停车场,限期恢复

  《办法》第二十条:擅自停用、缩小、关闭停车场(库)或改变停车场(库)使用性质的,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的,强制恢复,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新《办法》中明确了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有关部门将对停车场建设进行监控,杜绝了建设中缩小停车场面积的行为,而且对于将停车场挪为他用的,也规定了处罚标准,并还会强制恢复原状。"此类问题,将有法可依了",张主任说,下一步他们将对全市的停车场进行摸底入册,鼓励有条件的场地对外停车。

  交费停车受损,索赔有法可依

  《办法》第十九条:因停车场(库)经营者管理不善等原因导致车辆在停放期间被损坏、被盗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张主任介绍,按照新办法规定,停车费等于保管费。在交停车费后,停车场方有义务对车辆的被损坏、被盗等承担责任。在此方面,室内停车场问题不大,而纠纷主要集中在道路停车场,容易产生挂擦、损坏等情况,此种情况,道路停车场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张主任介绍,贵阳市两城区的道路停车场大部分由市总工会成立的"4050"和贵阳市市政部门负责,出现上面的情况,均有相应部门处理,车主可放心赔偿和处理的问题。

  不合理临停点,及时调整

  《办法》第九条:严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设置的临时停车场。《办法》第十四条:占用城市道路设置的临时停车点实行分路段、分时段计时收费。

  张主任介绍,城市道路设置的临时停车点,均是在不影响正常交通行使的情况下设置的。但由于车辆增长快等多方原因,以前设置的部分停车点,目前已显得"落后",导致堵塞交通问题,他们将对此进行调查,及时调整。

  停车价格牌明码标价

  另据报道,贵阳市物价局近日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贵阳市停车场停车服务经营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的通知》,通知要求,从6月20日起,凡在贵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停车行业的经营者,必须按照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停车行业的经营者,必须按贵阳市物价检查所监制的标价内容进行明码标价。

  按照通知要求,专门设置进出口的停车场,必须在进口或缴费地点醒目位置进行明码标价;没有专门设置进出口的停车场,使用固定或可移动标价牌和收费员携带式标价牌进行明码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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