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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车位车库租售管理规定补充通知出台
2009-6-17


  为了妥善处理小区停车问题,6月3日,广州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出台了《关于执行〈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管理规定〉的补充通知》。

  《补充通知》对于已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权属证明书》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以车位车库是否销售为标准理顺车位车库销售与执行《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的关系,即自本《补充通知》下发之日起,未销售的车位车库,须按照物权法的规定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已销售的须及时办理合同备案和房地产登记。

  为进一步规范开发企业小区车位租售行为,《补充通知》重申了新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车位车库租售监督管理。针对开发企业先销售商品房再出租或出售车位车库,可能产生租售方案不明确、租金或销售价格不合理等纠纷的问题,《补充通知》从商品房销售环节起即开始约束开发企业对车位车库的处置,实行房地产项目销售和车位车库管理同步实施。对此,房管相关负责人解释,商品房预售报批必须提交所有关于车位的信息,包括租售比例、租金、最高售价等。

  《补充通知》明确了车位车库出租转让的限制。针对《物权法》实施前,部分业主以外的第三人已购买了车位车库,享有合法的不动产权利;即使业主购买车位车库后,也可能出租或转让给业主以外的第三人的问题,《补充通知》对车位车库权属人出租或转让行为作出了规定,要求按照物权法的规定,首先满足业主租赁和购买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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