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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停车条例将出台 单位停车场可自主定价
2009-6-18


  历经三次修改后,《福州市停车场管理条例》近日获福州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待报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该条例将予以正式公布施行。这是福州市首部委托高校专家起草的地方性法规。

  放宽临时停车场设立条件

  《条例》规定,设立临时停车场并提供有偿服务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市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取得许可。设立临时停车场应具备下列条件:拥有土地使用权;有停车场地和经营管理设施;有交通组织图则,包括总平面、出入口、标志标线、车行路线、停车泊位示意图等;有相应的停车场管理制度。有关部门在受理之日起15天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临时停车场设立期限不超过3年,期满后需延续的可提出申请。

  道路夜间停车泊位 满足周边需求

  《条例》指出,实施单向通行的道路,市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可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和周边停车需要施划道路停车泊位。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可施划夜间停车泊位或确定夜间停车路段,供机动车在夜间规定时段停放。施划单向通行路段泊位和夜间停车泊位的,可放宽对道路的要求,即在净宽小于6.5米的人行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共用道、和机动车道之间设有硬隔离宽度小于5米的非机动车道等道路都可施划泊位。

  单位停车场对外收费自主定价

  单位专用停车场开放不能强制。《条例》规定,专用停车场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情况下,可向社会公众开放。鼓励单位的专用停车场在节假日或夜间向社会公众开放。单位停车场向社会开放的,收费可实行市场调节价。

  公共停车场应标明停车位剩余数量

  《条例》规定,公共停车场应在停车场出入口的显著位置设置统一的停车场标志,标明停车位数量,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最高罚款5000元。《条例》还明确,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在停车场显著位置标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在入口处显示剩余车位数量,按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并使用统一的停车票据。

  路面收费高于地下

  《条例》明确,道路停车泊位根据区域及地段繁华程度,按路面停车高于同一区域地下停车价格的原则,采取按时或按次方式计收停车费。采取计时收费的,可实行累进计费方法。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将道路停车泊位的收费标准、投诉电话等事项向社会公布,并在该路段设置明显的泊车标志。

  挪用或擅自撤销泊位要重罚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经批准建成的公共停车场、供单位和居住区公共使用的专用停车场挪作他用、停止使用,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确定的公共停车位、专用停车位的数量。擅自撤销停车泊位,由公交机关交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泊位数量,每个泊位处以1500元罚款。有上述行为限期未改正的,由规划部门对责任单位或个人按每个泊位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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