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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住宅区物管条例获通过 人防车位不得出售
2009-6-29


  "为了保证车库、车位的充分利用,业主要求承租空置的车库、车位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这是近日宁波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作出的规定。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车位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停车需要。未首先满足业主停车需要的,建设单位不得将车库、车位出售、赠与、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和个人。并且,建设单位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布车库、车位的处分情况,并与业主协商处分空置的车库、车位。同时,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车位尚未充分利用的,不得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规划以外的车位。

  该法规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车位停放汽车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或者按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收取停车费。物业服务企业应将停车费单独列账,独立核算。除维护车辆停放场地及设施有效使用和停车管理的必要开支外,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将停车费用于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者用于物业管理的其他需要。业主委员会应当对停车费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并向业主大会报告。

  该法规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地下人民防空工程设施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当向全体业主开放,不得设置专用停车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停车位出售或者以专用车位形式出租。

  该法规还规定,建设单位不公布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车位的处分情况,由辖区物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向业主出租车库、车位造成车库、车位空置的,由辖区物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首先满足业主停车需要,将车库、车位出售、赠与、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和个人的,由辖区物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不将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地下人民防空工程设施向全体业主开放,擅自出售或者以专用车位形式出租停车位的,由辖区物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将于近期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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