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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设施管理办法出台
2009-7-23


  《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设施管理暂行办法》7月23日对外公布实施。《办法》规定,停车场应当安装监控设备,并采集进出场机动车的号牌、图像、进出场时间等信息,这些信息须保存一个月。同时鼓励、支持停车场的机动车监控设备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联网,并实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传送进出场机动车的图像等信息数据。

  根据《办法》,停车场内设置的标志应当具备反光效果,反光效果达不到国家标准规定使用要求的,应当加装辅助反光或发光设施。停车场内的立柱和通道突出部位应当安装反光警示护板,颜色为黑黄相间;通道转弯处及消防、供电、排水、燃气等设备周围应当安装反光防护桩。停车场内有障碍物遮挡等视线不良的位置,应当安装安全反光凸面镜。 停车场入口处应当设置停车场标志、限速标志、禁止鸣喇叭标志。停车场的垂直式、倾斜式停车位应当安装车轮阻挡装置,装置距其他车辆或障碍物应不小于110厘米。停车场内通道宽度低于6米的应当设置单向循环车道,宽度达到6米以上的可以设置双向车道。停车场出入口的设置不得影响其他车辆、行人的通行;入口道闸应当退后停车场用地红线不小于1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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