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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中关于停车库的解读
2009-8-6


来源:新民晚报

  8月4日,上海市房管局详细解读了与《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同步实施的《技术规定》。

  由于以往文件没有明确规定,办理新建商品房初始登记时,物业管理用房、业委会用房及配套建设的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往往登记在开发商名下。开发商用于销售的房地产与保留自用的会所、地下室、车库、用于出租的房屋等,在初始登记时也未作任何区分。

  《技术规定》明确,业主购买的车位不单独颁发房地产权证,可以在业主的房地产权证内予以记载。房地产权利人将一套住宅和两个以上车位一并转让申请转移登记的,还应提交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共同出具的有关证明。

  此外,关于单方面提出"预告登记",防止"跳价",相关专家提醒,双方当事人必须有"意思表示一致的约定"。举例说明,双方已签下合同,买方支付了2万元定金,合同规定毁约返还双倍定金。在这种情况下,为防止卖家"宁毁约也要涨价",付4万涨10万甚至20万的情况,买方可以依照合同,单方面提出"预告登记"。仅凭口头约定,不能作为"预告登记"的凭据。

  此外,根据《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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