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日,广东省物价局就《广东省物价局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修订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意见和建议的反馈截止日期为8月31日(详情可登陆广东省物价局网站www.gdpi.gov.cn查询)。
增加保管规定
省物价局有关人士指出,与去年实施的管理办法相比,此次新办法的一大亮点在于明确规定了停车场收费后还必须负有保管责任。这一点从名称改变上就可以看出,2008年7月开始实施的老管理办法,提法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新办法则在名称中增加了"保管"二字。
对比旧办法,新办法增加了关于"保管"的规定(第四条):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资质,维护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防止车辆毁损、灭失;机动车停车场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不善造成停放车辆毁损或者灭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作为配套的实施细则,新办法还规定,机动车进入停车场时,停车场应当提供明确标示或者能够准确记录机动车牌号、进入时间的记录牌或卡;机动车驶离停车场凭该记录牌或卡交纳服务费,并索取票据。物价部门人士表示,这主要是为了避免在追究责任时候的纠纷。
允许合理调节停车资源
省物价局表示,新办法的修改,还重点考虑了如何通过合理的引导,充分利用现有停车资源,改善交通状况,缓解城市停车难等方面的细节。
比如,新办法第八条规定对公众开放的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内设停车场,原则上应免费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为合理调节停车服务资源的利用或弥补正常服务费用支出确需收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合理补偿成本、优先满足服务对象停车需求的原则从低制定。
在旧办法中,对于该类场所的规定是"原则上应免费提供停放服务",确实需要收费的也必须执行"合理补偿成本不盈利原则"。广州市停车场行业协会秘书长冯义升分析,从"不盈利原则",到"收费从低制定",新办法充分考虑了车主与停车场双方的利益,便民利民。
有业内人士分析,此举其实旨在鼓励各类资本投资停车场建设,并充分利用已有资源缓解城市停车位不足的难题。比如上述对公众开放的场所,可以选择在停车场闲置时段盈利经营,以更好地鼓励开放、利用现有停车资源。
不过,新办法所允许的"微利原则",其标准到底怎么样,目前也未得到有关部门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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