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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10月1日起施行
2009-9-9


来源:河北日报

  经河北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的《河北省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困扰一些城镇居民的停车场乱收费问题将从制度上得到治理。

  鼓励社会投资建公共停车场

  《办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规划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建设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使用的监督管理,并参与停车场规划、建设的有关管理工作。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应当明确停车场布局、规模和建设标准等内容,并将其确定为规划强制性内容。《办法》提出,制订优惠政策,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及节约土地资源的立体式、地下停车场,鼓励专用停车场和有停车条件的单位及个人向社会开放其停车场地。

  公共停车场按物价部门定的标准收停车费

  《办法》明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本地停车场的具体位置、泊位数量和收费标准等信息。公共停车场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停车费,严禁乱收费,并对按国家规定免收停车费的车辆和残疾人代步用机动车提供免费停车服务。《办法》规定,根据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建设的停车场,其道路红线外业主或者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停车泊位和其他区域,业主或者土地使用权人可以作为专用停车场使用,也可以作为公共停车场向社会公众提供停车服务。其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或者设置停车障碍。《办法》规定,经营性停车场的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并按不同车辆类型、不同停车时间、不同区域分别定价和同一区域路内停车收费标准高于路外停车的原则,确定收费标准。经营性停车场工作人员未佩戴统一服务标识、不按规定出具停车凭证和地方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或者超过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停车费的,机动车驾驶人有权拒付停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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