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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出台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规定
2009-11-10


  为解决城市中心城区"停车难"问题,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等6部门联合制定了《哈尔滨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和公共停车场(库)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并于今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按照这一规定,哈尔滨市大、中、小学校及托幼机构等九类新建及改建区域必须设置服务于社会的公共停车场(库)。

  这九类区域具体包括:市、区级中心商业区,风景名胜区、旅游景区(点),各类大、中、小学校及托幼机构,体育场馆、会展场馆、影剧院、音乐厅、博物馆,各类医院、旅馆,火车站、机场、码头、地铁换乘站等交通枢纽,各级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公共服务场所,城市出入口干道过境车辆停车需求集中的区域,其他公共停车需求较大的区域。

  按照规定,哈尔滨市城区新建、改建项目中,户均建筑面积小于90平方米的多层住宅、经济适用房等一般住宅每户需配建0.5-1个停车泊位,高层住宅、户均建筑面积大于等于90平方米的多层住宅每户需配建1个停车泊位,商业中心按建筑面积每200平方米至少配建一个停车泊位。同时,各类建筑必须配建一定规模的公共停车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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