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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获通过 3月实施
2010-1-5


  近日召开的南昌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南昌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办法》对缓解停车难、规范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都有详细的规定。

  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的停车收费,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财政、交管等部门,区别不同区域、不同时段,按差别收费的原则制定停车收费标准。

  《办法》指出,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自有待建土地、人防工程或闲置厂房、场地等建设临时公共停车场;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要按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时建设公共停车场;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等,要按该市建设项目停车场配建标准配套建设停车场。

  开办娱乐、餐饮经营场所,要具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条件;停车场竣工后,规划部门要对停车场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已建成的停车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将停车泊位改作他用。

  《办法》中明确,公共停车场出入口要设置醒目的停车场标志,公示停车场管理制度、开放时间、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停车费实行明码标价,使用税务统一发票。

  截至2009年底,南昌市约有机动车53万辆,同比增长12%,各类停车场939个,总停车泊位114759个,其中道路临时停车泊位11749个,城市停车泊位严重不足,给城市交通和发展带来巨大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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