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1月4日经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办法》将规范天津市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经营和管理活动以及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经营、管理活动。
《办法》明确,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有专用停车场和停车条件的单位向社会开放停车场地。鼓励和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机动车停车场。新建或扩建项目利用地下空间建设的停车场,其建筑面积不计入批准的项目建设规模,不收取土地出让金。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征求市容园林、道路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后可以施划道路停车泊位,并规定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应当明示。
道路停车泊位、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应当通过经营权招标或者拍卖确定经营者。招标或者拍卖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专项用于公共停车场的建设、道路停车泊位占用道路的日常维护和修缮,不得挪作他用。
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应当区别不同区域、不同停车时间,并按照中心城区停车收费高于边缘城区停车收费、同一区域道路停车泊位收费高于机动车停车场停车收费的原则,确定停车收费标准。停车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研究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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