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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区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办法颁布实施
2010-1-6


  随着私家车的增加,城市停车难问题日益突出。为加强市区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护停车场经营者和车辆停放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停车业的健康发展,绍兴市发改委出台《绍兴市区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据悉,该《办法》对绍兴市区(含越城区、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新区、镜湖新区)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收费行为及监督管理均适用。

  根据《办法》,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

  实行政府定价的包括:车站、码头、公交枢纽站等停车场,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建设的室内专业停车场,市区道路临时停车以及设在市区的露天停车场的停车服务收费;机动车辆因交通违章、肇事或故障等原因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暂扣、拖曳至指定停车场停放产生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而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体育馆(场)、青少年宫、机关事业单位等内设停车场原则上免费停放车辆。为合理调节停车服务资源或弥补正常服务费用支出确需收费的,实行政府定价管理,但须取得停车场经营资格。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包括:住宅小区(含商住楼,下同)内配建的专供机动车停放的停车场所,以及住宅小区内道路上设置的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的收费;旅游景点、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物流园区和专业市场等配套停车场;室内专业停车场(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兴建的除外)停车服务收费。

  此外,为限制车流量、确保道路畅通、防范交通事故确需设立临时性停车收费标准的,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

  在收费的停车场所,有些情况下免收停车费,包括:公共停车场(包括各类配套停车场和专业停车场)停车不超过15分钟的;医院、学校等停车不超过30分钟的;住宅小区内道路临时停车不超过1小时的。

  另外,军车(含武警车辆)、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也免收停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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