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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出台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7月施行
2010-3-25


  《临沂市城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近日制定出台并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办法,临沂市城市管理局是临沂市城市停车场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停车场的行政管理工作。

  办法规定,经营性停车场的服务收费根据不同性质、不同类型,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停车场,收费实行政府定价:1. 机场、车站及其他公共场地设立的露天停车场以及地下配套停车场;2. 利用市区道路设立的人工或自动收费停车泊位;3. 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和为旅游景点提供车辆停放服务的停车场;4. 为集贸市场、专业批发市场设立的配套停车场;5. 住宅区停车场。6. 其它政府投资或机关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建设的经营性停车场。

  商场、宾馆(饭店)、写字楼、娱乐场所、货运市场等配套停车场,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公共停车场的管理者应在停车场出入口的显著位置明示停车场标志、服务项目、监督电话;配置必要的电子监控、照明、消防、通讯、排水和通风等设施;制定并落实车辆停放、安全保卫、消防安全等管理制度。

  停车场的建设坚持政府投资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的经营性公共停车场的经营权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经营性道路临时停车场的经营权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经营期限届满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确定经营权人。

  停车场主管部门组织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建设,并对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进行监督管理。公共停车场的所有者或管理者应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将其停车信息纳入全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

  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发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和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鼓励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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