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三峡日报
4月15日,记者从市物价局获悉,为了进一步规范宜昌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收费行为,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在4月12日《关于宜昌市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的批复》(鄂价费[2010]84号)中对宜昌市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收费的性质和标准重新作出规定,宜昌市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收费性质由原经营服务性收费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主体为各级财政部门,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据悉,收费标准也比现行标准有明显降低,根据新的收费标准,所属城区道路临时停车15分钟以内不得收费;当日晚10点至次日早7点将实行免费停车;停车2小时以内的每车每次3元;2小时至4小时的每车每次5元;超过4小时每小时每车加收2元,每日每车累计最高不得超过15元。经市政府同意,新的收费标准将从2010年5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