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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2月施行
2010-1-13


  经2009年11月26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哈尔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近日发布并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停车场的主管部门,市城市道路管理部门依法负责道路停车场的占道管理和人行道停车场的管理。《办法》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可以享受的优惠政策,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根据《办法》,规划部门在审查公共停车场和大(中)型公共建筑配建、增建停车场的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建设停车场应当根据需要配建照明、通讯、排水、通风、消防、技术防范等设施,并按国家和本市停车场设计标准和设计规范的规定,设置完善的标志、标线及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公共停车场,应当为残疾人自用车停放提供便利条件。

  公共停车场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经营者。公共停车场经营权,委托市城市空间资源经营单位对外公开招标、拍卖。取得道路停车场经营权的经营者,应当到市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办理《临时占道许可证》后,到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停车场许可证》,并按规定设置停车场标志、标线;取得其他停车场经营权的经营者,应当到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停车场许可证》。公共停车场经营权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道路停车场经营权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经营者拟继续经营的,应当在经营期限届满3个月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经营权。占用道路设置停车场的,应当按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

  公共停车场服务收费根据不同性质、不同类型,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

  在举行重大活动或节假日期间,公共停车场不能满足社会停车需求,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要求自用停车场向公众开放。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组织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建设,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停车场,并负责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运行的监督管理。公共停车场的经营者应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将其停车信息纳入全市公共停车场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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