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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6月1日实施
2010-6-2


  6月1日起,《福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将正式实施。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停车场主管部门
  福州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福州市停车场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使用的行政管理,并参与停车场专项规划编制和建设规划的审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以及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建设规划的审查和监督。市建设、工商行政、价格、城管执法、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办法。

鼓励新建建筑物超过停车场设置标准增建停车场
  新建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区和商业街(区)、大(中)型建筑应当按照停车场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鼓励新建建筑物超过停车场设置标准增建停车场。
  下列公共建筑未按停车场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的,应当在改建、扩建时按规划要求合理补建:(一)火车站、客运码头、机场、道路客运站等交通枢纽;(二)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医院、旅游景点、商务办公楼以及对外承办行政事务的办公场所;(三)商场、旅馆、餐饮、娱乐等大(中)型经营性场所。

专用停车场和住宅停车场可以向社会公众开放
  鼓励单位的专用停车场在节假日或者夜间向社会公众开放。单位停车场向社会开放的,收费可以实行市场调节价。
  居民住宅区规划建设的停车场,产权属建设单位的,由建设单位依法确定管理方式;产权属业主共有的,由业主共同决定管理方式。
  居民住宅区停车场向社会公众提供有偿服务的,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使用统一的停车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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