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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出台新建公共停车场若干优惠政策
2010-6-21


  为缓解城区停车难问题,日前,南昌市出台了《南昌市新建公共停车场若干优惠政策》,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停车场建设,尤其是鼓励建设地下停车场和立体停车场。有关负责人表示,这是全国鼓励停车场建设最优惠的政策之一。

  优惠范围

  《优惠政策》规定:凡在城区范围内投资新建对外经营50个以上泊位的平面式或30个以上泊位的立体式公共停车场(库),可享受优惠政策,但新建楼盘及建设项目属于配建停车场的除外。

  鼓励社会资本建公共停车场

  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公共停车场建设。凡新建停车场,所用土地可由政府统一规划,采用BOT形式运作10年以上或由市国土局采取租赁或协议出让的方式供地,并免缴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鼓励企事业单位建院内停车场

  鼓励企事业单位利用单位院内、人防工程、废弃厂房、空闲用地兴建临时公共停车场。如新建长期公共停车场,业主方须要调整土地使用性质,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将积极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新建公共停车场可获一次性补助

  2010年至2013年期间,在城区范围内通过BOT(建设-经营-转让)形式或土地公开出让方式(含租赁方式)新建公共停车场的,在竣工验收后,提供一次性补助。具体包括:地下公共停车场每泊位补助9000元;立体公共停车场每泊位补助7000元;平面公共停车场每泊位补助5000元;利用单位院内、人防工程、废弃厂房改造公共停车场每泊位补助3000元;凡在老城区沿江北大道、抚河北路、抚河中路、洪城路、解放西路、洪都中大道、洪都北大道合围范围之内,新建立体或地下停车场每泊位加补3000元。

  恢复停车泊位可享一次性奖励

  2010年至2011年间,为鼓励社会恢复经规划审批同意的原有大型停车场,一次清理出来20个以上泊位的单位可以享受每泊位一次性奖励2000元。

  新建公共停车场可办房屋所有权证

  在城区范围内新建公共停车场,经市规划部门批准后,通过市国土局采取公开出让的方式供地,地面立体(含地下)层高在2.2米以上的停车场;经规划部门同意,利用单位院内场地建设地下停车场,国土部门认定其地下空间使用权;利用废弃厂房等改造为公共停车场的,可按存量房进行交易。只要符合以上三种情况之一均可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擅自改变用途收回优惠政策并处罚

  公共停车场(库)建成后,市公安交管局、市规划局、市物价局、市园林局等部门要加强监管,不得将公共停车场(库)对外出售、出租和改变规划用途,否则除将按《南昌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第43条处罚外,还将收回一切所享受的优惠政策,相关部门也将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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