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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经太原市政府批准自5月19日施行。
按照规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市场指导价、市场调节价3种价格管理形式,非机动车存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机场、车站、旅游景点、固定专用停车场、道路两旁设有专人或专用设施管理的固定停车位等,收费实行政府定价;住宅区停车场(位)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建筑物的配套停车场,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经营者应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并提供市公安交警部门设立临时停车场审批手续或规划部门专用停车场规划手续,并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有效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