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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停车场管理办法本月施行
2010-7-6


  记者从临沂市城市管理局获悉,为规范城市停车秩序,维护城市停车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本月起临沂市将施行《临沂市城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下一步,临沂市公共停车场的经营管理者不明确的,将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

  据悉,办法中明确规定,临沂市城市管理局是临沂市城市停车场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停车场的行政管理工作。停车场专项规划确定的停车场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新建、改建、扩建文化、体育、科普场(馆)等大、中型公共建筑以及商业街区、住宅小区、旅游景区,应当按照规划设计和城市发展的需要配建、增建停车场;火车站、机场、客运站以及公共交通与自用车辆换乘的枢纽站,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医院、会展场所、旅游景点、商务办公楼以及对外承办行政事务的办公场所,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专业批发市场、物流中心、旅馆、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所公共建筑未按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位)的,应在改建、扩建时补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置停车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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