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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停车场处罚金额将与泊位数挂钩
2010-7-29


来源: 信息日报

  26日,记者从南昌市政府法制办获悉,南昌市公布了《南昌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占用临时停车泊位并用于经营性活动的,且泊位数在16个以上的,处10000元罚款。

  处罚与泊位总数挂钩

  原规定未在停车场出入口设置醒目停车场标志并公示停车场管理制度、开放时间的;未在停车场内按规定设置明显的出入口标志、行驶导向标志,施划停车泊位线的,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公共停车场经营者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细化标准处罚金额将与停车场泊位总数挂钩,视停车场泊位总数的多少,分别给予不同金额的处罚,如泊位数在50个以下的,处以500元罚款;泊位数在50~100个之间的,处600元罚款,等等。

  占用停车泊位用于经营活动最高罚万元

  原规定擅自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临时停车泊位,或者占用临时停车泊位从事经营或者其他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用于非经营活动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用于经营活动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标准擅自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临时停车泊位,或者占用临时停车泊位从事经营或者其他活动,用于非经营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泊位数不同,分别给予不同金额的处罚,具体为:泊位数在3个以下的,处500元罚款;泊位数在4~6个之间的,处600元罚款;泊位数在7~9个之间的,处700元罚款,泊位数在16个以上的,处10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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