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日前出台《赣州市中心城区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意见》,对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等提出了硬性要求,为较好地解决停车难开出了"良方"。
赣州市规定,经批准的停车场建设规划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公共停车场用地。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停车场用地的,应报请中心城区规划委员会和市中心城区交通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审查,并经市政府批准。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其他大中型建筑等,要严格按照规划确定的停车配建标准,配套建设停车设施,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已建成的停车场,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者将停车泊位改作他用。
另据介绍,按照《赣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综合交通专项规划,赣州市中心城区停车场按人均1平方米设置,停车场面积约140公顷,能较好地满足未来城市停车需求。
对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提出了硬性要求。今年年底前,河套老城区将新建公共停车场不少于3处,新建公共停车场停车面积不少于8000平方米。
规划建设开发侧重地下空间
根据《意见》要求,按照《赣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综合交通专项规划,中心城区停车场按人均1平方米设置,停车场面积约140公顷,停车场总规模能较好地满足未来城市停车需求。在已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河套老城区规划公共停车场用地为6.86公顷,章江新区规划公共停车场用地为15.7公顷,创新区规划公共停车场用地为10.98公顷,西城区规划公共停车场用地为13.27公顷,水西湖边片区规划公共停车场用地为4.83公顷,站东片区规划公共停车场用地为5.09公顷,水东片区规划公共停车场用地为5.18公顷。
市城市规划部门将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中心城区停车场建设规划,重点是公共停车设施的规划,细化各停车设施的数量、规模和性质,指导公共停车场建设工作。市国土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划,控制好停车设施用地。
经批准的停车地下车库施工组织设计场建设规划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公共停车场用地。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停车场用地的,应报请中心城区规划委员会和市中心城区交通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审查,并经市政府批准。
而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其他大中型建筑等,要严格按照规划确定的停车配建标准,配套建设停车设施,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娱乐、餐饮经营场所或改变建筑物原规划使用性质用于娱乐、餐饮的,应当具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条件,并应向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手续;规划建设部门在办理审批手续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满足停车需求的,有关部门才能批准其建设计划。
加强审批加快公共停车场建设步伐
《意见》要求市交通管理部门应按照城市规划确定的布点,结合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制定相应的公交和出租车停车设施建设计划,会同规划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年度公交停车设施建设计划;按照中心城区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加快公交和出租车停车场的建设。
据悉,按照规定,市城市规划部门重在把好停车场建设的审批和验收关,停车场设施方案应当符合设计规范和本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标准。对停车场设计方案进行审查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已建地下停车位尺寸成的停车场,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者将停车泊位改作他用。
市房产部门在办理含有地下场所的建筑产权证时,要严格按照规划确定的使用性质,在征求市城市规划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意见后,对地下场所使用性质予以明确标注,凡是规划为停车场使用性质的,不得擅自改变。
市工商部门在审批地下场所营业执照之前要进行实地察看,并应当征求市城市规划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消防部门的意见,未经规划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消防部门等审查同意的,不得向其颁发营业执照。在对使用地下场所经营的业主营业执照年审时,对场所有改变的,应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对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要求恢复停车场使用性质的,不予办理年审手续。
中心城区六大片区建设指挥部负责本片区内公共停车场的建设。要按照城市规划和公共停车场建设规划,制定公共停车场的建设项目,将公共停车场建设纳入市政基础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并优先安排实施。
据悉,按照河套老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该片区规划23处公共停车场,停车场用地面积为6.86公顷,主要是利用退城入园企业、需搬迁单位或部门的用地。现已规划了公共停车场用地的企业、单位或部门要逐步搬离老城区,并将规划为公共停车场的用地移交给河套老城区建设指挥部,用于公共停车场的建设。鼓励建设地下车库设计规范立体停车场和停车库,增加河套老城区的停车能力。
河套老城区建设指挥部要按照城市规划确定的公共停车场布点,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公共停车场近期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加快公共停车场建设。至2010年底前,河套老城区应新建公共停车场不少于3处,新建公共停车场停车面积不少于8000平方米。
停车场用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
《意见》还规定凡规划为停车场用地的,市中心城区交通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及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挪用停车场用地。
对规划为停车场用地而被挪作他用的或未启用的,要进行全面清理。市中心城区交通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要督促有关部门尽快制定限期退商还场,恢复停车场停车使用功能的整改实施方案。业主单位要积极配合、主动整改,原则上在2010年12月31日前整改到位。
城市管理部门在设置临时停车泊位时,不得影响其他车辆通行,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规划等部门的意见,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临时停车泊位。
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自有待建土地、人防工程或者空闲厂房、场地等建设临时公共停车常专用停车场在满足本单位或本居住区业主停车需求后,引导专用停车场向社会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
解决停车难的方法:
——互换共享资源
在白天人们上班后,小区的大量停车位将地下车库设计规范空出来,此时小区可以向附近的商尝企事业单位、写字楼开放其内部的停车场,小区可以适当收费,以弥补小区业主出让"停车权"的损失。而在晚上人们下班后,企事业单位、写字楼、商场可以将停车位向周边的社区开放。
——建立体停车场
可以在市区加快开发建设立体停车常立体停车场的占地面积为平面停车场的二分之一至二十五分之一,空间利用率会大大提高。立体停车场可以建在地下,也可以向空间发展。
——试行差别停车收费
我市可以借鉴国内外经验,实行差别停车收费,以缓解越来越堵塞的交通状况。差别收费可以大致划分为三个等次,即中心区域、次中心区域、外围区域。其中,中心区域停车费最贵,次中心停车费次之,外围区域停车费最便宜。
这样可以通过差别收费的方式,减少车流在中心区域逗留的时间,减少车辆进入中心区域的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