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为社会保障房配备合理的停车设施,天津市日前出台并实施《社会保障性住房类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标准暂行规定》。根据规定,除廉租住房外,包括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都将配备相应的停放汽车的车位。
在经济适用住房中,租赁型经济适用住房每户应有的小汽车车位是每户0.2个和两个自行车车位。住宅面积小于60m2的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除基础设施建设还迁外)应有的小汽车车位是每户0.2个和两个自行车车位;建筑面积大于等于60m2的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除基础设施建设还迁外)应有的小汽车车位是每户0.4个和两个自行车车位。住宅面积小于60m2的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基础设施建设还迁)应有的小汽车车位是每户0.5个和两个自行车的停车车位;建筑面积大于等于60m2的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基础设施建设还迁)应有的小汽车车位是每户0.7个和1.8个自行车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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