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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出台停车位配建规划管理规定
2010-2-11


  1月19日,铜陵市政府下文批准《铜陵市停车位配建规划管理规定》,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该规定按照居住、办公、商业、文体、医疗等不同建筑物类型,详细规定了具体停车位配建标准,规定的实施为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各类建设工程以及社区整治等停车位配建提供了法律依据。

  根据配建标准,一类居住区每户配建1.5个机动车停车位;二类居住区每户配建1个机动车停车位,配建1.5个非机动车停车位;行政办公楼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建1.2个机动车停车位,配建4个非机动车停车位;宾馆、酒店每个客房要配建0.5个机动车停车位,配1.5个非机动车停车位;餐饮和娱乐、商场和超市及商业、金融和保险、综合市场和农贸市场和批发市场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分别配建2个、0.8个、0.5个、0.6个机动车停车位,分别配建4个、10个、4个、10个非机动车停车位。市级医院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建3个机动车停车位,5个非机动车停车位。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中停车位配建标准按照二类居住区指标的50%进行确定。规定还对图书馆、体育设施、大专院校、中小学、火车站、汽车站、厂房、仓库等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位做出了相应规定。

  《规定》还明确,建筑物按规划指标配建的停车泊位可采用地下车库、立体停车楼(库)、地面停车等多种形式。城区鼓励建设地下停车位,建筑物在配建地下停车泊位总数超过10个时,可适当配建部分地面停车泊位,地面停车泊位数不得超过总泊位数的10%。建设单位未按批准规划要求配建停车位的,或配建的停车位不符合有关规定,由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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