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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导则实施
2010-5-13


  由青岛市规划局编制的《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试行)》于2010年5月10日施行。新的准则规定,凡青岛市市区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的编制,以及各级、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应遵照执行。

  最新《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包括本标准包括条文及条文说明两部分。条文包括总则、公共服务设施分类、分级和配置要求、市级和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的规划导则、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标准四个方面。

  根据规定,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停车场(库)宜按照公共建筑总建筑面积0.3~0.5个车位/百平方米配置,以满足公共停车需求。根据需要,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还应考虑装卸、递送、救护等停车要求,配置专用车位。为节省用地、方便交通,机动车停车场宜结合社区中心、轨道交通站、公交首末站等集中配置,并应充分利用地下空间。

  此次出台的新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按照房屋的建筑面积配套建设车位的数量。根据每户的建筑面积大小,停车位的配建要求也有差异:90平方米以下的住宅至少需要达到每两户一个停车位;90平方米到144平方米以及144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其配建要求还要高。

  据介绍,居住区停车设施可采用地下车库、立体停车楼(库)、地面停车等多种形式。每一个地面停车位按25~30平方米,地下停车位按30~35平方米控制。严禁在公共绿地、城市道路以及紧靠建筑物或居住小区出入口通道配置停车位。新建区居住区内的地面停车率(居住区内居民小汽车地面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可按10-15%控制。

小汽车停车场(库)配置标准
分类
建筑面积(平方米/户)
车位/户
第一类
>144
1.5~2
第二类
90~144
0.8~1.5
第三类
<90
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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