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机动车道路停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滨政办发〔2015〕21号
县(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滨州市机动车道路停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21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机动车道路停车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提升城区车辆停放监督管理水平,改善城市环境面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机动车停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机动车道路路内停放(以下称道路停车)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的相关政策和对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并做好本市道路路内停车秩序管理和道路路内两侧停车泊位的设置。
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道路路缘石以上停车泊位的设置和管理。
市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共同做好道路停车管理工作。
……
第十三条 对未按时接受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市城管执法部门处理的违法停放车辆,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车辆信息录入交通违法处理系统,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停车管理中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停车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要负责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0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