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市区公共停车场(库)土地供应与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4〕10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市区公共停车场(库)土地供应与管理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7月29日
为进一步加强公共停车场(库)供地管理,推进公共停车场(库)建设,完善城市功能布局,缓解交通“两难”问题,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杭州市机动车停车场(库)建设和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73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鼓励和推进杭州市区公共停车场产业化发展的实施办法》(杭政办函〔2014〕58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加强规划引导
杭州市市区公共停车场(库)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综合协调机构)要会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编制公共停车场(库)建设专项规划,制定年度实施计划,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市公共停车场(库)建设相关工作。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综合协调机构可以根据城市功能布局和实际工作需要,因地制宜组织公共停车场(库)项目选址论证,经规划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
六、其他
(一)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萧山区、余杭区范围内公共停车场(库)土地供应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二)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综合协调机构审查批准的公共停车场(库)项目用地原则上应在2014年12月30日前完成供地;逾期未供地的,按本办法规定办理。
(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前发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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