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残疾人机动车免费停放标识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残疾人机动车免费停放标识牌使用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9月21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公共停车场残疾人免费停放车辆的规定,规范新疆残疾人机动车免费停放标识牌的使用管理,切实保障残疾人驾车出行的相关合法权益,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残联负责残疾人机动车免费停放标识牌使用管理办法的制定和组织实施。自治区发改委根据本办法,制定公共停车场残疾人机动车免费停放的相关规定。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加强对国家无障碍规范执行的监督和指导,督导公共停车场按国家《无障碍设计规范》规定,将通行方便、行走距离路线最短的停车位设为无障碍停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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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残疾人驾驶员机动车免费停放标识牌办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