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县停车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县政发〔2015〕7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机关有关单位:
《长沙县停车场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县人民政府
2015年9月2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充分提高停车场使用效率,解决居民停车难的问题,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根据《湖南省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长沙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所有机动车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公共停车场是指为不特定社会公众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场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除外)。
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为本单位(含行政、事业单位)、本住宅区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场所。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城市道路范围内为停放机动车依法统一施划的停车场所。
第四条 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具体组织实施,对本县停车场使用进行统一监督管理。县规划、发改、住建、住房保障、城管执法、交通、工商、财政、地税、国税、消防大队、人防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停车场相关管理工作。
……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县各镇(街)机动车停车场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或其他违禁物品的车辆停放管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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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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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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