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湘发改价调〔2015〕860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价格改革,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有关要求,对我省定价目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湖南省定价目录》已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批复。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湖南省物价局关于颁布〈湖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湘价综〔2002〕66号)同时废止。
附件:湖南省定价目录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10月19日
定价项目 |
定价内容 |
定价部门 |
备注 |
交通运输 |
城市交通价格 |
具有自然垄断经营特征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住宅小区停车服务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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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一、本定价目录不包含中央定价项目内容,在省内凡涉及中央定价(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定价项目、定价内容一律按中央定价目录执行。
二、列入本目录的定价内容,包括定价项目的具体价格、收费标准、基准价及浮动幅度以及相关的定价机制、办法、规则等。
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项目,自动进入本目录;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自动退出本目录。进入或退出本目录的项目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四、本目录所称“市”指地级以上市(设区市、自治州),“县”指县及县级市。授权部分市辖区人民政府实施本定价目录的部分定价权限,由省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定价目录另行下达。授权市、县、区人民政府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由本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继续按照现行办法管理。
六、食盐、成品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价格和收费暂按现行办法管理,待法律、法规修改后或国家改革方案出台后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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