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省价综〔2015〕162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吉林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业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现予公布。自2015年9月15日起施行。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吉省价综〔2003〕13号)同时废止。
附件:吉林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
吉林省物价局
2015年9月8日
定价项目 |
定价内容 |
定价部门 |
备注 |
交通运输 |
城市交通价格 |
具有自然垄断经营特征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住宅小区停车场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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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一、本定价目录不包含中央定价项目内容,在省内凡涉及中央定价(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定价项目、定价内容一律按中央定价目录执行。
二、列入本目录的定价内容,包括定价项目的具体价格、收费标准、基准价及浮动幅度以及相关的定价机制、办法、规则等。
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项目,自动进入本目录;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自动退出本目录。
四、本目录所称“市”指地级以上市(设区市),“县”指县及县级市。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由本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继续按照现行办法管理。
六、食盐、增值税税控系统产品及维护服务、成品油、民办学校的价格和收费暂按现行办法管理,待法律、法规修改后或国家改革方案出台后按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