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云发改物价〔2015〕1746号
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云南省定价目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是政府价格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据。省以下各级政府不得制定定价目录。
二、各地、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责,切实做好本目录的组织实施工作。对下放和移交的定价事项,要切实承担管理职责,确保接得住、管得好。
三、省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省价格管理工作,要进一步加强对各地、有关部门价格工作的宏观指导和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四、对本目录内的定价项目,要规范定价程序,加强成本监审和成本信息公开,坚决管细管好管到位,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五、各地、有关部门要做好舆论引导,加强新闻发布工作,准确阐述价格政策,回应社会关切。
六、各地、有关部门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省物价局反映。
七、本目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云南省定价目录(2003年版)》同时废止。
云南省物价局
2015年12月22日
定价项目 |
定价内容 |
定价部门 |
备注 |
重要专业
服务 |
具有自然垄断经营特征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
授权州(市)、县人民政府,滇中新区管委会 |
住宅小区停车服务除外 |
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云南省定价目录》(以下简称《定价目录》)由云南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家发改委审定后公布。本省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定价目录》所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行使定价权,行政事业费收费按现行规定管理。
2.《定价目录》的定价内容包括定价项目的具体价格、收费标准、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以及相关的定价机制、办法、规则等。
3.《定价目录》未包括中央定价目录内容,在本省区域内凡涉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定价项目、定价内容一律按中央定价目录执行。
4.《定价目录》所称“州(市)”指地级以上州(市)(设区市),“县”指县及县级市。授权市辖区人民政府实施本定价目录的部分权限,由省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定价目录另行下达。授权滇中新区、市、县、区人民政府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除港口服务、道路客运、城市公共交通由本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外,其余由本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5.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项目,自动进入本目录;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自动退出本目录。
6.食盐、成品油的价格和收费暂按现行办法管理,待法律、法规修改后或国家改革方案出台后按规定执行。
7.民办学历教育收费,暂按现行办法管理,待我省具体改革方案出台后,按有关规定执行。
8.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如具备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停车服务企业协商议价条件的,则放开收费标准;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暂按现行规定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