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威海市区停车场管理办法》的决定
威政发〔2015〕19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市政府决定对《威海市区停车场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城管执法、工商和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区停车场管理的有关工作。”
二、增加一款,作为第十一条第一款:“公共停车场建设应当纳入城市规划,与城市建设和改造同步进行,注重利用地下空间并兼顾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
……
二十五、第六十一条改为第七十条,修改为:“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9月30日。”
此外,对条文的顺序和个别文字作了相应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9月30日。
《威海市区停车场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威海市人民政府
2015年9月29日
第一章 总则
为了加强威海市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停车资源,规范车辆停放秩序,满足市民停车需求,保障市区交通安全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环翠区、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及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
本办法所称道路停车场,是指依法在道路上设置的供机动车临时停放的场所。
本办法所称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本居住区车辆停放的场所。
本办法所称公共停车场,是指除道路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外,为社会公众停放车辆而设置的场所。
本办法所称经营性停车场,是指向社会开放,为机动车提供有偿停放服务的停车场。
……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公共交通车辆停车场、道路客货运输场的规划、建设和使用,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9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