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钦政办〔2015〕13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钦州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3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停车行为,合理利用城市公用资源,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维护好道路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钦州市城市建成区(含主城区及滨海新城、钦州港区、三娘湾管理区、中马钦州产业园区建成区,以下统称市区)范围内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实行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服务收费管理。
……
第二十三条 由政府融资平台实施建设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在移交市市政管理部门前,实施停车泊位服务收费管理的,报经政府同意后,参照以上程序实施。
第二十四条 灵山县、浦北县可参照本办法制订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公安交警、市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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